Q17:各式發票或收據之抬頭,為學校、單位或個人?
Ans:本補助案補助對象為大專校院,收據或發票抬頭請開立學校,統一編號亦為學校統編,不可為個人或校內單位。
Q18:辦理保險的相關注意事項?
Ans:
1.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保險費係指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
動所需之平安保險費。每人每天保額至少200萬元,最高以300萬元為限,超過額度由學校自籌經費。另為提供參與補助
計畫學生及相關人員更多安全保障,「保險費」項目得用於支應公共意外險。
2.惟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不能重複編列保
險費。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教職員。故
辦理活動時,保險對象係學生、非屬公務人員身分者;私立學校則不受此限。
3.在校內辦理活動/會議/工作坊等,或安排學生於校內住宿,請確認學生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則於本補助案可不需另保
平安保險;但歡迎學校運用補助費給予更多平安保險保障。
Q19:雜支是否有上限比例?膳宿費須留意編列的規定?
Ans:
1.本補助案得編列雜支,經費上限為業務費之5%。
2.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定,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其中
便當以100元、茶點以40元為上限。
3.辦理半日者(活動辦理時間逾4小時),每人膳費以140元為上限。
4.辦理1日(含)以上者(活動辦理時間逾6小時):
(1)辦理期程第1日(包括1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1日膳費以240元為基礎。
(2)參加對象為學生,或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第2日起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300元。
(3)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500元。
5.每日住宿費上限為2000元。
Q20:參與青年署補助計畫成果分享會…等,所涉及之旅運費可否編列?
Ans:可以編列,依規定參與青年署辦理之成果分享會…等「青年職涯輔導推動計畫」相關活動,出席學校代表之交通費
由各校提供,或由核定補助金額額度內支用,並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若已結案核銷完成,出席之
交通費由受補助學校自行支付。
Q21:若以組別為競賽單位,獎金如何發放?是否須扣繳健保補充保費?
Ans:競賽獎勵金之用途如為規劃學生學習成果或職涯規劃競賽,辦理競賽須訂定競賽規定與辦法及評選機制,競賽獎金
發放方式,請依各校規定及競賽規則辦理;113年競賽獎金以每場上限20,000元、至多辦理3場次為限,並放寬個人賽、
團體賽之各名次獎金額度由學校自訂。另競賽獎金由各校自行處理所得稅扣繳事宜,不需要扣繳健保補充保費。
Q22:辦理補助計畫進行之企業訪視,可否申請伴手禮禮品費、交通費與餐費?
Ans: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
之經費。但執行計畫需要進行訪視,得報支交通費與膳宿費。
Q23:編列經費時,可否將經費皆編列於其中一、二項經費項目下?例如將獲補助經費皆編列於保險費項下?
Ans:補助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著重整體性規劃,故經費編列也須依補助計畫整體衡量所需項目合理編列,故請避免將整
筆補助經費集中編列於少數幾項經費項目項下。
Q24:受補助學校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計畫主辦學校或共同辦理學校之校內人員是否可支領鐘點費、諮詢費等
相關費用?
Ans:獲得補助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計畫主辦學校或共同辦理學校之校內專任教職員,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
領講座鐘點費(內聘)外,不得支領諮詢費、稿費、工作費等相關酬勞。
Q25:職輔人員至職場關懷及指導學生,如為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計畫主辦學校或共同辦理學校之校內人員,可否支領指導費?
Ans: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校內專職職輔人員至職場關懷及指導學生,不得支領指導費,須為校外人員(或非本校專職人員)始能支領,惟得
支用膳宿費及交通費。
Q26:補助經費項目可報支人事費嗎?又如須請工讀生協助整理資料或支援計畫相關工作,如何編列經費?
Ans:補助計畫可補助人事費-兼職任助理費,如辦理計畫所需之工讀生或臨時人力,也可編列於工讀費或工作費項目。
Q27︰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等經費請領有無須留意事項?
Ans:請於結案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註明起迄地點、交通工具及票價,其中短程車資經費上限為業務費之5%。
Q28:協助學生職涯探索等需購買心理測驗量表、生/職涯牌卡等,是否可編列及報支?
Ans:如辦理補助計畫所須購買之心理測驗、生/職涯牌卡等費用,可於材料費項下支應。
Q29:學生完成測驗後,職輔人員或教師所提供之解釋與輔導,可否支領講座鐘點費或諮詢/輔導費?
Ans: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故
各受補助學校可視計畫實際執行需求並配合校內之規範編列。惟依據前揭規定,校內專職人員僅可支領講座鐘點費(內
聘),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等,非校內專職人員才可支領諮詢
費。
Q30︰於補助計畫執行過程中,希望將執行成果製作成網路資訊(例如資訊網站、APP…等),需要系統端的專家諮詢,
應如何編列經費?
Ans:可編列於諮詢、輔導與指導費項下,惟請留意受補助學校之校內專任教職員不得支領。
Q31:辦理補助計畫各活動,有關場地使用費之經費項目,可否報支場地布置費?
Ans: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場地使用費係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
屬之。故如須額外支出場地布置費,可由雜支或印刷費等項目支應。
Q32:各項經費可否勻支,若可勻支是否有比例限制?例如參訪人數較原訂增加,可否從其他項目勻支到保險經費?
Ans:
1.本補助計畫僅補助業務費,業務費內各經費項目間可以勻支,勻支之情形不需向青年署提出計畫變更申請,循學校內
部程序自行核定辦理;勻支沒有比例限制,但留意各經費項目須符合相關支用規定。
(1) 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屬於青年署補助項目及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之經費項目,
於核定計畫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自行依校內行政程序,自其他核定之業務費項目勻支,不須再函文青年署辦理變更,
並請於結案之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逕增列此項目。
(2) 於核定計畫金額不變下欲新增非青年署補助項目及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之經費項目,須敘明原因及用途,先函文
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與調整後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經青年署核定後始得支用。
(3) 補助計畫之研擬及執行著重整體規劃,故經費編列也須依整體衡量所需項目合理編列,避免將補助經費集中編列
或勻支於少數幾個項目。
2.若參訪人數較原訂增加,可從其他項目勻支到保險經費,勻支後請留意總經費仍在核定計畫金額內。
Q33:經費分二期撥款的方式為何?
Ans:
1.審核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學校須於該年度1月15日前至職輔平臺,參酌審查委員意見修正及列印計畫書,併同修正對照
表、修正後經費申請表、領據等,函文送該區召集學校初審,經青年署複審後請領第1期款(核定補助金額50%)。
2.受補助學校須於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且不得晚於該年度11月30日,至職輔平臺填報結案資料,列印成果報告、經費收
支結算表,併同領據,函文送該區召集學校初審,經青年署複審後請領第2期款(核定補助金額50%)。
Q34:臨時工作人員/工讀費的編列原則?
Ans: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倍為支給上限,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