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 」補助案之線上申請時間為109年10月19日上午8時至11月19日下午5時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10 年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作業須知

壹、依據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青年職涯輔導推動計畫。

二、本署推動青年職涯輔導及發展獎補助要點。


貳、目的

    為協助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順利接軌職場,補助學校結合內外部資源,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多樣化或系列性之職涯輔導及發展計畫,並依不同族群之獨特性,結合相關資源,針對其需求進行職涯輔導,協助青年多元職涯發展,促進青年儘早找到未來發展職志。


參、適用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


肆、辦理期程:

109補助案辦理期程

伍、補助範圍

一、對象

(一)學生:協助學生職涯發展,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課程,及其他有助發展職涯之相關規劃。
(二)系所教職員、職輔人員:協助職涯輔導單位人員、系所教師及職涯導師提升知能,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趨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相關規劃。

二、辦理形式

(一)辦理形式以多元整合、活潑且具創意的原則規劃,以提高學生、系所教職員、職輔人員參與意願。

(二)參考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內容,並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或運用民間團體及企業等資源,就學生職涯輔導工作進行不同單位之合作,可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搭配辦理職涯輔導活動,使資源發揮功能綜效。

三、類型

(一)全校類:須由校內副校長級以上或校長指定專責一級單位主管擔任計畫主持人,以職輔單位為計畫主辦單位,統籌相關事項,結合行政、教學等單位共同規劃執行。

1. 辦理目標以建構完善之職涯輔導生態系統為主,並提升職輔單位為一級單位,強化學校教職員職涯輔導專業知能,協助學生職涯發展。透過整合校內外資源,將大一至大四分為職涯探索、職能養成、職場體驗及就業接軌等階段,於各階段串接資源並規劃相應之職輔策略及作法,推動全面性職涯輔導工作。

2.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以108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指定指標:由學校自訂各指標比率。

A. 全校具正式學籍學生參與職涯輔導測驗評量(如UCAN、CCN、CPAS、CVHS等…)施測率。

B. 全校系(所)、學位學程已完成建置職涯發展路徑(須含職業領域、具體職業名稱、對應建議修讀課程、所需養成之共同職能、專業職能等能力內涵)之比率。

C. 全校運用本署「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課程數。

D. 全校職輔單位人員具職輔相關專業證照(如GCDF、CDA、CPAS、CVHS之初階、進階等專業證書者)比率。

E. 串聯學校校內外資源的具體作法。

(2)自訂指標: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如學生參與職涯輔導測驗評量後解測人數、全校職涯導師人數…等項目。

(二)創新類:須由校內職輔單位、通識中心或系所(院)為計畫主辦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

1. 辦理目標以建立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職涯發展之實驗項目,如創新職輔策略作法、創新教學課程、創新職輔活動等。

2. 關鍵績效指標,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

(三)教材類:須由校內系所(院)、通識中心等教學單位為計畫主辦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

1. 近二年(108年、109年)未曾獲本署補助者,可單一系所辦理;近二年曾獲本署補助者,須跨系所(院)共同辦理。

2. 辦理目標對象需涵蓋校內上開所提系所(院)內各年級之學生,內容以系所(院)或通識開設職涯課程,或職涯融入系所專業課程,並須運用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為主。所規劃之職輔課程與活動須依各年級不同,安排相對應之內容。

3.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以108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指定指標:上開所提系所(院)運用本署教材之課程數。

(2)自訂指標: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

(四)原住民族類:須由校內一級主管以上擔任計畫主持人,以原資中心或職輔中心為計畫主辦單位及共同辦理單位。

1. 辦理目標如下:

(1)原資中心於辦理原住民學生相關事務時,就職涯發展部分,調查蒐集原住民學生之需求,請職輔中心提供諮詢講師、職涯課程、職輔活動、產業參訪、就業博覽會等相關服務之協助。

(2)職輔中心辦理既有職輔相關課程及活動時,請原資中心提供可參與原住民學生名單,協助宣導並邀集原住民學生參與。

(3)辦理原住民學生活動,提供其赴部落原鄉體驗或服務的機會,進而提升其未來畢業後留鄉發展之可能性;系所辦理多元化之職涯課程或活動,協助其職能發展,並引導原住民學生深入原鄉服務,協助原住民族人才之多元發展。

2.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以108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指定指標:全校原住民學生職涯輔導測驗評量施測率達90%,並提供諮商輔導。

(2)自訂指標: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

 

陸、補助原則

一、視提案規劃之職輔課程與活動內容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全校類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創新類每案補助上限30萬元;教材類每案補助上限30萬元;原住民族類每案補助上限40萬元。獲全校類補助案者,將不予補助其他類別,其他類別每校獲補助案件以2案為限。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惟符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得全額補助。另臺北市立大學隸屬臺北市政府,依據中央補助地方經費之規定,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90%,不足金額由該校另行籌措。

三、非屬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規定之專案輔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