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書(如附件五)。
(2) 投標頇知(申請履約保證金者免附)。
9. 得標證明文件各乙份(申請押標金保證者免附)。
九、承貸機構受理本基金信用保證案件之申請,經審查前點相關文件,並辦理徵
信調查後,簽具核貸或保證金額及必要事項,蓋妥機構及負責人(或代表人)
印章後,移送本基金審核,並於本基金審核通知書送達(如附件六)後辦理
貸放或簽發保證書(函)。
承貸機構受理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保證書(函)之
申請,應於二日內,就本基金核定該年度之保證額度內,簽發保證書(函),交
付申請單位收執;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函復不予保證;上開函復
文件均應同時副知本基金。
承貸機構撥付貸款或簽發保證書(函)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保證費,填製保證費
收入通知單(如附件七),將第二、第三聯送本基金。本基金保證責任,溯自貸
款撥付或簽發保證書(函)之日起生效。
十、本基金對申請信用保證案件,經審核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應簽發審核通
知書;手續欠缺者,應函請補正;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函復不予保證。
十一、 承貸機構於收到審核通知書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貸放並收取保證費時,
該項審核通知書即自動失效。但承貸機構因特殊情形需延長時,應於屆期
前述明原因,函請本基金同意後,得延長其有效期間一個月,以一次為限。
十二、 本基金收到承貸機構所送保證費收入通知單,經核對無誤後,應即簽發本
基金原住民信用保證書(如附件八)交承貸機構收執。
第三章 保證費
十三、 擔保品之計價,由本基金依承貸機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值為準,並計算
至萬位數為止。
十四、 保證費應一次總繳,並予以優惠百分之五十。
一次總繳簡捷查索表如附錄一、二、三。
十五、 計算保證費發生錯誤,其溢、短繳金額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補。
十六、 借款人如清償全部借款,或申請終止保證,本基金應按實際保證期間,照
承保當時適用之費率,重新核算其應繳保證費,若預繳保證費超過應繳金
額者,應予退還,不足者,應通知承貸機構代為補收。但金額不足一百元
者,不予退補。
十七、 承貸機構代收保證費,應填製保證費收入通知單一式五聯。第一聯交借款
人收執,第二、三兩聯送本基金,第四聯於匯撥保證費時,寄收款行庫轉
送本基金,第五聯由承貸機構留存。
保證費最遲應於實收保證費之日起五日內存入本基金指定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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