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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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由本會與政府核准設立信用保證機構契約合作之專案保證業務,
依各該保證機構之規定收取保證費用。
五之一、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保證類別、範圍、額度、成數、對象及保證費率規
定分別如下:
(一) 保證類別:政府機關政策性住宅貸款及一般性住宅貸款,貸款項目包
括購置住宅貸款、建築住宅貸款(有購地需求者,包含購地及建築所
需經費之貸款;無購地需求者,僅得申貸建築所需之經費)、修繕住
宅貸款。
(二) 保證範圍:貸款之本金、利息及法定之訴訟費用,但利息自逾期日起
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三) 保證額度及成數如下:
1. 建購自用住宅每戶保證額度上限,台北市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台
北市以外地區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1) 一般建築用地之建購住宅:承辦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得超過其
建購價格九成(貸款上限),承辦金融機構得就扣除擔保放款值
外,於保證額度上限內移送本基金保證最高九成五,並不得超
過其擔保放款金額。
(2) 原住民保留地之建購住宅:承辦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得超過建
購價格九成(貸款上限),承辦金融機構得於保證額度上限內移
送本基金保證最高九成五。
2. 修繕住宅每戶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承辦金融機構得就核估
借款人修繕住宅所需金額於不超過貸款上限移送本基金保證最高九
成五。
(四) 保證對象: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個人,每戶(含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之信用保證以一人為限。
若為政策性住宅貸款,悉依政府機關政策性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辦理。
(五) 保證費率:
1. 無擔保者,基本費率倍數為百分之零點三五。
2. 提供擔保品者,基本費率倍數為百分之零點一五。
3. 前二目計算方式為保證金額(萬元)乘以簡捷查索表之保證費乘以保
證基本費率倍數。
4. 一次總繳優待百之五十,由借款人負擔。
六、本基金信用保證業務之權責機關及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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