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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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已取得全體主從債務人之債權憑證,或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債權
憑證,在不影響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經本基金同
意者。
二十九、 承貸機構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應以「原住民族用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
證代位清償申請書」(如附件十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之。
承貸機構應檢附之文件及本基金對申請代位清償案件之審核,除本要點規定外,
另訂於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代位清償作業頇知。
三十、 承貸機構申請代位清償之信用保證案件,如其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之
一部分已受償時,本基金僅就未清償部分,按信用保證成數,予以代位
清償。
三十一、 本基金對承貸機構申請代位清償案件,應依照有關規定詳加審核,審核
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本基金開具支票連同代位清償撥款通知書(如附件
十三)寄送承貸機構或匯撥至承辦金融機指定之帳戶,並將代位清償撥
款通知書寄送承貸機構。
三十一之一、承貸機構申請代位清償之案件,經本基金審核,如發現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本基金不負代位清償之責:
(一) 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承貸機構未經本基金
保證之其他債權者。信用保證貸款支領之日,承貸機構收回借
保戶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信用保證貸款收
回。但有其他可資證明其資金來源者,不在此限。
(二) 未依規定收取保證手續費或未依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期限
匯撥本基金者。
(三) 承貸機構知悉主從債務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保證
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
(四) 授信作業違反金融主管機關、本會或承貸機構有關規定,或未
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
(五) 保證貸款有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而承貸機構未
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函知本基金者。但承貸機構已採取必要
之保全措施,且未因疏於通知致本基金在上開期限後,對該授
信對象新增保證債務者,不在此限。
(六) 承貸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處理要點第二十六點第
一項規定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但保證
貸款已辦妥轉(展)期保證或借新還舊保證,或經本基金同意
暫緩採取保全措施或法律行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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