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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1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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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經本基金信用保證之貸款,承貸機構之經辦人員有故意、重大過失、舞

                             弊情事所造成之保證責任;或用於收回其原有債權,該收回之部份,皆
                             解除其保證責任。

                   三十八、 承辦之公營承貸機構配合辦理本基金貸款授信業務人員,若非出於故意、
                             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並依規定辦理者,應無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及

                             審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財務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九、 信用保證案件處理過程流程圖(如附件十五)。

                   四十、  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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