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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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擔保條件
十八、 貸款申請保證,其提供擔保品者,承貸機構應於申請保證文件中,列明擔
保品放款值及抵押權設定情形。
承貸機構對於信用保證貸款,於必要時,得就借款人已提供之擔保品追加設定次
順位抵押權。
若為原住民保留地若無法設定抵押部分,經本基金同意者,得以切結方式取得抵
押權設定或免辦理抵押權設定。
十九、 承貸機構對信用保證貸款與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以同一抵押物設
定同一順位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若提供部分放款值作為保證貸款之
擔保,並依擔保費率計算保證費者,受償時優先償還受託機構原擔保放款
本息,次償還屬於提供部分放款值作為本基金保證貸款之擔保本息後,如
尚有剩餘款項,依未受償款項之比率沖償,但有其他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十、 承貸機構對於本信保案件無須加徵保證人,惟借款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間已
達七十歲者,得斟酌其健康狀況,必要時加徵年齡加計借款期間未滿六十
五歲之保證人一人。
第五章 期中管理
二十一、 承貸機構對於送保授信案件應與未送保之授信案件為同一之注意。送保
案件尚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承貸機構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掛號郵寄公函或「期中管理通知單」(如附件九)通知本基金:
(一) 經濟事業停止營業者。
(二) 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三個月者。
(三) 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者。
(四) 應繳付之利息延滯期間達三個月者。
(五) 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中,或其財產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
處分或拍賣之聲請者。
(六) 被提起足以影響償債能力之訴訟者。
(七) 其他信用惡化情形,承辦金融機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
二十二、 借款人於保證存續期間變更保證內容,應經承貸機構審核認可,並填製
保證貸款展期或內容變更申請(答覆)書(如附件十),經本基金同意
後,始得變更。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
除保證程序:
(一) 押標金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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