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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07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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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擔保條件

                   十八、 貸款申請保證,其提供擔保品者,承貸機構應於申請保證文件中,列明擔
                          保品放款值及抵押權設定情形。

                   承貸機構對於信用保證貸款,於必要時,得就借款人已提供之擔保品追加設定次
                   順位抵押權。

                   若為原住民保留地若無法設定抵押部分,經本基金同意者,得以切結方式取得抵
                   押權設定或免辦理抵押權設定。

                   十九、 承貸機構對信用保證貸款與未經本基金保證之其他債權,以同一抵押物設
                          定同一順位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若提供部分放款值作為保證貸款之

                          擔保,並依擔保費率計算保證費者,受償時優先償還受託機構原擔保放款
                          本息,次償還屬於提供部分放款值作為本基金保證貸款之擔保本息後,如

                          尚有剩餘款項,依未受償款項之比率沖償,但有其他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十、 承貸機構對於本信保案件無須加徵保證人,惟借款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間已

                          達七十歲者,得斟酌其健康狀況,必要時加徵年齡加計借款期間未滿六十
                          五歲之保證人一人。

                   第五章  期中管理
                   二十一、 承貸機構對於送保授信案件應與未送保之授信案件為同一之注意。送保

                             案件尚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承貸機構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掛號郵寄公函或「期中管理通知單」(如附件九)通知本基金:

                             (一) 經濟事業停止營業者。
                             (二) 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三個月者。

                             (三) 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者。
                             (四) 應繳付之利息延滯期間達三個月者。

                             (五) 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中,或其財產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
                                    處分或拍賣之聲請者。

                             (六) 被提起足以影響償債能力之訴訟者。
                             (七) 其他信用惡化情形,承辦金融機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

                   二十二、 借款人於保證存續期間變更保證內容,應經承貸機構審核認可,並填製
                             保證貸款展期或內容變更申請(答覆)書(如附件十),經本基金同意

                             後,始得變更。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

                   除保證程序:
                             (一) 押標金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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