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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2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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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01047197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300238481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300605801 號令修正發布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 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
                               之原住民族地區。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
                               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 各級地方政府。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 依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

                        (四) 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五)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四、本要點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 研發或創新原住民族觀光、生活、生產、生態及經濟活動。

                        (二) 推廣原住民族觀光產業有關之活動,配合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歲時祭儀
                               舉辦之文化體驗、生態旅遊、風味餐飲、農特產品之活動。

                        (三) 改善原住民族地區設施(備):
                             1.  改善原住民族部落觀光設施。

                             2.  補助及輔導原住民族地區具市場競爭力之農業產品開發、包裝設計、
                               生產設施、生產機具、運銷設施、運銷資材、集貨加工設施及其他農

                               業產銷設施(備)。
                        (四) 其他振興原住民族經濟之活動:舉辦相關原住民金融知識講習、經濟

                               研討、研習等活動。
                   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對象,以申請辦理前項第四款事項為限。

                   五、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活動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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