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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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 原住民族相關之觀光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 原住民族相關之生活、生產、生態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有關設施(備)改善經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尚不足支應時,得就
不足經費部分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 原住民族相關之經濟活動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五) 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研習或其他經濟產業相關活動以新臺幣十
萬元為上限。
(六) 計畫內容涉及行銷宣傳之經費,不得逾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
七、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以書面送達本
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一):
1. 綜合資料表。
2. 計畫名稱。
3. 計畫目標。
4. 辦理時間及地點。
5.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6. 辦理補助事項之項目及內容。
7. 設施(備)使用與管理計畫。
8. 預算分配及預定進度。
9. 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計畫辦理之成效。
10. 人員編組及分工。
11. 自籌款金額、其他機關補助項目與金額及概算明細。
12. 預期效益(具體質化及量化說明)。
13. 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授權使用同意書或管理機關
(構)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 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檢具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要點申請補助特別例外規定及附款:
(一) 本要點補助事項之計畫內容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推動有重大助益,經
專案核可者,其補助對象、補助比例、申請時間及補助額度不受第三
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二) 各級地方政府以外之補助對象,接受本會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中,如
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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