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 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有關幕僚作業。其幕僚作業,由本會社會福利處兼辦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訪視基層。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