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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21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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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告現值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如有特殊原因致執行困難或拍

                               定困難者,亦同。
                        (三) 承買人資格受限之原住民保留地。

                   授信案件如完成對主從債務人財產(含擔保品)之特別拍賣程序無法拍定,法院
                   啟封發還,或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者,該啟封發還或命付強制管理之財產視為已

                   強制執行完畢,得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承辦金融機構於啟封發還或命付強制
                   管理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中者,亦同。

                   三、處理要點第二十八點第二款所稱「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債權憑證,在不影響
                        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主從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前死亡,若有繼承人,已取得其繼承人之
                               債權憑證者;若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有無繼承人不明,已取得法院

                               證明文件及全戶除戶謄本,其有遺產,並已選定(任)遺產管理人者。
                        (二) 承貸機構已取得主從債務人之執行名義,正執行其薪資者。

                        (三) 主從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但已取得執行名義(不含
                               拍賣抵押物裁定)者。

                        (四) 前三款以外之特殊原因,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經本基金同意者。
                   四、承貸機構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應填製「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代

                        位清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借保戶之授信明細表(如格式八-1)。

                        (二) 擔保品及借保戶財產處分情形表(如格式八-2)。
                        (三) 代位清償案件收回本金明細表(如格式八-3)。

                        (四) 申請代位清償檢附文件影本清單(如格式八-4),以及其列載之文件
                               影本。

                   承貸機構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前點規定之條件,本基金得予以通知補件
                   或退件。

                   五、處理要點第五點所稱「法定之訴訟費用」,範圍如下:
                        (一) 民事訴訟費用法廢止前依其規定支付之裁判費、抄錄費、翻譯費、郵

                               電費、運送費、登報費、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到庭費、食宿費及滯
                               留費。

                        (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之裁判費(含第三審律師費)、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登報費、證人、鑑定人之

                               日費、旅費、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等。
                        (三)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支付之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包括鑑價費、鑑界

                               費、測量費、登報費、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
                        (四) 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支付之本票裁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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