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本會同意分期繳納代金之受處分人,應依本會同意之期數及各期應繳金額, 以本會同意分期繳納之各期到期日為發票日預開支票,並交付本會。但受處 分人有其他重大或正當之事由者,準用第五點第二項以專案核定辦理。 八、受處分人於分期繳納代金期間,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會應將剩餘 各期之支票檢還受處分人,並立即就尚未繳納之代金,移送執行;受處分人 提起訴願或訴訟者,亦同。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