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所稱「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之補充解釋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1020012303 號令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即由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招標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 法人、機構、團體或個人,參與採購程序進而得標之謂。本解釋就本會一百零一 年三月九日原民衛字第 10100108002 號令解釋,補充核釋。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