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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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
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
次。
2. 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
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五者,機
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
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3. 年度內連續十二個月已進用約僱等五類原住民人數占機關約僱等五
類人員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四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六,具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占機關公務人員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未達百分之四者,
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核予嘉獎一
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關年度內連
續十二個月達超額進用者,該人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際負責推動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護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獎
勵。
十、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以後,逾三個月
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
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
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
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
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十一、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期至本
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並提出限期完成
進用之計畫。
前項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機關,並同時於原民會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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