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
台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
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二)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包括: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
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
穗鄉、豐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
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東河
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三、本會以前開 55 個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之理由敘明如下:
(一) 法規措施明定,行諸多年:查臺灣省政府前於民國 34 年起針對山地
特殊行政狀態,建立行政體制,即劃編山地鄉村鄰,將原有理蕃區域
按照地方行政體制,根據山地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劃編村鄰,建立
鄉公所及代表會,並委派原住民(當時稱山胞)任鄉長(後改為選舉)。
是以山地鄉公所分別於 34 年底至 35 年成立,全省 12 縣計分 30 個
山地鄉、217 村。此為我政府第一階段的山地重要施政,建立原住民
行政工作之基石。複查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41 年 2 月 11 日頒發「臺
灣省山地鄉公所組織補充辦法」以適應山地實際需要,配合地方自治
及加強行政措施,並附「臺灣省各縣山地鄉公所編製員額表」,爾後
部分山地鄉名稱並依規定變更為現行名稱。是以 30 個山地鄉已行諸
50 餘年。至於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之沿革,查臺灣省政府前以民
國 44 年 2 月 10 日 ( 44)府民一字處 13670 號令頒「臺灣省政府輔導
平地山胞生活計畫」,以提高平地原住民(當時稱平地山胞)生活水
準,明定以各縣平地行政區域內原住民為推行對象,並以原住民集中
地區花蓮縣、台東縣、苗栗縣為實施地區,其中花蓮縣、台東縣各有
10 個鄉(鎮、市),苗栗縣則有南庄鄉計有 21 個鄉(鎮、市)。複查
民國 45 年 5 月 10 日 ( 45)府民一字第 49690 號令頒「臺灣省平地山
胞生活改進運動辦法」之施行地區,除上述所列之 21 個鄉(鎮、市)
外,另劃定苗栗縣獅潭鄉(賽夏族居住)為平地原住民鄉,計 22 個
鄉(鎮、市)。另查民國 56 年 1 月 12 日府民一字第 2971 號令頒「臺
灣省政府輔導平地山胞生活計畫(第三次修訂)」明定平地原住民鄉
(鎮、市),除前述 22 個鄉(鎮、市)外,並將新竹縣關西鎮(泰雅
族居住)、南投縣魚池鄉(邵族居住)、及屏東縣滿州鄉(排灣族居住)
等 3 鄉(鎮)劃入,共計 25 個平地鄉(鎮、市)。是以上開平地鄉
(鎮、市)亦有行諸 40 餘年之行政史。若將上開 55 個鄉(鎮、市)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