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_big

Page 238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238
238

國民年金法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0282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9  條;並自
                     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51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7、30~3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2、54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72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6、7、
                     12~14、30~32、34、40、42、50、53、59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13-1、18-1、
                     32-1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第 4 款、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1000044139  號令發布第 6 條第 4 款、第 13 條
                   第 1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11 號令增訂公布第 54 條之 1 條
                     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49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
                     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4 條、第 46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
                   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管轄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之 1
                     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之 1
                     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
                      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4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之 1
                      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0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0 條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
                   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

                   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
                   費規定之限制:

                                 一、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
                                         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


                                                           227
previous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next

 

 

 

 

 

next_b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