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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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 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
者。
十五、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
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
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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