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345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並
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915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
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90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
21、24、29、31、36、4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43 條所列屬「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4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
第十一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
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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