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_big246

Page 246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246
thumb246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 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

                                 可。
                             四、 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 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
                   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

                   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 長期失業者。
                                 七、 二度就業婦女。

                                 八、 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 更生受保護人。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235
previous246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next246

 

 

 

 

 

next_big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