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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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 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
可。
四、 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 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
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
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 長期失業者。
七、 二度就業婦女。
八、 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 更生受保護人。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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