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職業第 0200529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2020608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新名稱: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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