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 實施適應訓練。 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 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