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並 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 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構、單位)之公務人員未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每 年應修習原住民族語言;其修習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