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35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0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88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11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5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01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3
條;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30080307 號令發布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規定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878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48、51~
53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25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9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4、83 條條文;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0、55、
58、60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474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4、26 條
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1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55 條條
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
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32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22、40、46、54、56、58、60、62、67~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告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
轄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7、17、
24、29、46、48、50 條條文;並刪除第 15 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16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55 條條
文;並增訂第 48 條之 1 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第 62 條第 1 項所列屬
「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4、
40、46、54、56、65~68、70 條條文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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