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5740 號令制定公布;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38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6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
13、20、22、24、25、28、30、34、35、37、40、48、50、66、70、74、75、76、78、83、
85~88、95、97、98、101~103、1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6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5 條之 1~85
條之 4、93 條之 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5 條之 1 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52、6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3 條第 4 項所列屬「行
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5 條之 1、86
條條文;增訂 73 條之 1 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5、
17、22、25、30、31、50、52、59、63、76、85、93、94、95、101、103 條條文;增訂第
11 條之 1、26 條之 1、70 條 1 條文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
招標:
一、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
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
重大改變者。
二、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
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
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
質辦理者。
六、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
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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