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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37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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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原住民地區,既符合長久以來之行政習慣,亦延續法規措施,展

                               現施政之一貫性。
                        (二) 原住民族傳統居住,並具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查前開 55

                               個鄉(鎮、市)為原住民族傳統居住,並具原住民族各族歷史淵源及
                               文化特色之地區,且為原住民族社會之共識,以往政府推動原住民施

                               政,以該 55 個鄉(鎮、市)為行政區域,即秉持此種考量,是以將
                               其訂為原住民地區,既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肯定多元

                               文化之精神,亦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原住
                               民地區之定義及條件。

                        (三) 反映民意需求,行政可行性高:衡諸原住民族民意,以及地方行政鄉
                               (鎮、市)長之反映,前開 55 個鄉(鎮、市)訂為原住民地區,其

                               行政可行性最高,並符合地方行政需要。舉凡位居前開 55 個鄉(鎮、
                               市)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均已有此基本認同,是以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於原住民地區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之
                               意旨,當能落實執行。盱衡前開論證及理由,本會擬以現行 30 個山

                               地鄉及 25 個平地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之具體範圍,敬祈俯允
                               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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