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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3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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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900850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施行日
                     期,由交通部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900099871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園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

                   數。
                   第四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 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 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 全部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第五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 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或獎盃一座。
                             二、 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管理機關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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