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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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
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二)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三、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四、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
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二、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
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三、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
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
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
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
第五十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
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
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二、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
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 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 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
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款土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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