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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31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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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1.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2005308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13 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40061558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9 點、第
                     10 點,自 94 年 4 月 13 日生效
                   3.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 1010027206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9 點,並溯自 101 年 2 月 6 日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原住民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章比例進用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
                        進用原住民之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
                        (一)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三) 公立學校。

                        (四) 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應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進用原住民。

                   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
                   合計總額」,指公教人員保險總額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數而言。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約僱人員」等五類人員,經權責機關
                   核定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計算結果,以取整數為限,

                   如有小數點,不予計入。

                   原住民地區之認定,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經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
                   簡稱原民會)報請本院核定之地區,並以機關地址位於上開原住民地區為範圍。

                   四、各機關進用原住民,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原住民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
                        列方式進用:

                        (一) 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
                               任用。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
                               形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出缺不補者,

                               擬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同

                               意專案核撥員額。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
                               限制:
                             1.  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2.  職務臨時出缺,經報人事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
                               員。

                             3.  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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