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7)原民社字第 8703373 號函訂定下達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40032709 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1010016576 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失業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
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且訓練期間
達六個月以上之全日制職業訓練,並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
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原住民,得接續申請本補助。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係指每星期上課四天以上、每天上課滿日間四小時,
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之訓練。
三、補助金除身心障礙者外,每人依實際參加訓練每滿三十日者,按月發給基
本工資之百分之六十,以接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發給之就業促進津貼,且
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實際參加訓練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訓練時間達十日以上且滿三十小時者,發給每月基本工資之百分之
三十。
(二) 訓練時間達二十日以上且滿六十小時者,發給每月基本工資之百分
之六十。
四、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第七個月內檢
具受補助人之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三) 已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請六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切結書
(如附件三)。
(四) 經訓練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單位)名稱及承辦
人署名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 註有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 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及相關資料之核准訓練計畫書。
(七) 訓練單位請款領據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申請案經本會核准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
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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