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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2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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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900692901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原住民族就
                        業代金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處分人,係指本會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
                        四條規定,作成繳納代金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受處分人應於提起訴願前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代金。但申請前已撤回訴願或
                        訴訟者,不在此限。

                   受處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代金:
                        (一) 受處分人為法人、團體、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者,其

                               名稱、統一編號、醫療機構代碼、機關代碼、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受處分人為外國法人者,加註其國籍。

                        (二) 受處分人有代表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受處分人之代表人為外國人者,加註其代

                               表人國籍、護照號碼。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代金時,應一倂檢附:

                        (一) 最近一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醫療機構基本資料表、法人登記或
                               出具其他能證明申請人之代表人之文書。

                        (二) 按申請之期數,檢附相當數量之掛號回郵信封,俾利檢還各期收據。

                   四、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代金應檢具之文件,經本會審查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
                        或內容有欠缺者,應不受理。
                   五、分期繳納代金之期數,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代金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事件,
                               至多得分十二期繳納,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三萬元。

                        (二) 代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之事件,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繳納。

                        (三) 代金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之事件,至多得分三十六期繳納。

                   前項分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並於最末期繳納代金數額完畢。但受處分人有其他
                   重大或正當事由,依前項規定分期之期數、期間或繳納完畢顯有困難,檢具具體
                   事證、相關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分期繳納代金最末期之到期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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