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_big

margin-right: 0px;

Page 222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222
222

訴訟費用應按承貸機構貸款額度與本基金保證額度,由承貸機構與本基金比例分

                   攤。
                   六、處理要點第五點所稱「利息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係指自逾欠日起算六個月

                        期間。
                   七、本基金對免責案件應填製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通知承貸機構。

                   八、承貸機構對本基金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內容如有異議,應於收到免責通知書
                        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未覆,免責即屬確定。

                   九、審核小組審核承貸機構申覆之免責案件,如其申覆為有理由者,應將審核結
                        果提報本基金核定後,依處理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如其申覆為無理由

                        者,應詳為函覆承貸機構。
                   十、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承貸機構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應先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本基金得定期函請承貸機構重新向稅捐機關查詢主從債務人

                   財產及各類所得歸戶資料,據以追償。
                   十一、 本基金應設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聘(派)兼之。

                   逾期放款之代位清償,應先經前項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審查及認定承辦金融機
                   構符合催收作業、本基金所定期中管理、代位清償等相關規定,再送本基金管理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由本會先行代位清償。
                   十二、 承貸機構對本基金代位清償免責通知書內容如有異議,應於收到免責通知

                          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未覆,免責即屬確定。
                   十三、 審核小組審核承貸機構申覆之免責案件,如其申覆為有理由者,應將審核

                          結果提報本基金核定後,依處理要點第三十一點規定辦理;如其申覆為無
                          理由者,應詳為函覆承貸機構。

                   十四、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承貸機構塗銷主從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應先經本基金同意後,始得辦理。

                   代位清償後之案件,本基金得定期函請承貸機構重新向稅捐機關查詢主從債務人
                   財產及各類所得歸戶資料,據以追償。

                   十五、 本基金應設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聘(派)兼之。
                   逾期放款之代位清償,應先經前項代位清償業務審查小組審查及認定承辦金融機

                   構符合催收作業、本基金所定期中管理、代位清償等相關規定,再送本基金管理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由本會先行代位清償。

                   十五之一、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所稱知悉依下規定認定之:
                        (一) 授信對象死亡或停止營運者,以受託機構明知或被告知之日起算。

                        (二) 信用卡遭強制停用中者,其為受託機構信用卡者,以公告強制停用之
                               日起算;他行信用卡者,以受託機構明知或被告知之日起算。


                                                           211
previous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next

 

 

 

 

 

next_b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