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具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 四),彙送本會備查。 六、受補助人除因不可抗力外,倘有中途退訓、離訓等情事,訓練機構應實際 覈算參訓人數及日數比例,繳回補助款。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 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依本要點核准之補助案,本會應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