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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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1. 中華民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1)原民衛字第 9105147 號函訂定下達
2. 中華民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92)原民衛字第 920034492 號函修正
下達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58497 號函修正下達(原
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落實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特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就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與協調有關原住民就業服務、失業救助及職業訓練等事宜。
(二) 其他有關原住民就業促進之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等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
委員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 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 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 教育部代表一人。
(五) 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 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八)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 勞動部代表一人。
(十一) 本會代表一人。
(十二) 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十三) 原住民團體或民間社團代表三人。
(十四) 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及人員列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
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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