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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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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級地方政府以外之補助對象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

                                  文件,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辦理。

                             1.  領據。
                             2.  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  成果報告書。
                             4.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5.  費用結報明細表及原始憑證。
                          (三) 各補助對象均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核銷;

                                  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實際籌足之
                                  資金(含本會補助、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應依比例核減補助

                                  款。
                          (四)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以書面報

                                  本會備查。
                          (五)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加裝封面依序裝訂,

                                  併附費用結報明細表。
                          (六)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七) 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核銷時,一併
                                  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三、 本要點督導與考核如下: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抽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
                          命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追繳補助之

                          經費。
                          (一) 補助對象對補助經費之運用,查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經費等情事。
                          (二) 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補助經費用途。

                          (三) 補助對象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複申
                                  請補助等情事。

                          (四) 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採購者。
                          (五)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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