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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1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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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者,應撤銷原核

                               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原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補助案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應先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
                             1.  申請補助事項不符第四點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  未於第七點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駁回其申請。
                        (二) 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複審之,並擬具處理意見及

                               補助經費額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十、申請案件之審查原則:

                        (一) 計畫之完整性。
                        (二) 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 申請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四) 設施(備)使用與管理計畫。

                        (五)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 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 具體質化及量化預期效益。
                        (八) 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事項之辦理成效及核銷情形。

                   十一、 經本會審查後,准予補助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請單位,申
                          請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補助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相關計畫成果,
                                  應將其著作財產權授予本會作公務上之使用。

                          (二) 受補助單位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購置設施(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
                                  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按原核定計畫之目的使用,不得挪為

                                  私用。
                   十二、 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結案與撥款方式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如附件
                                  二〉,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1.  領據。
                             2.  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  成果報告書。
                             4.  會計報告。

                             5.  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
                             6.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7.  費用結報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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