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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00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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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

                               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
                               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

                               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 重複申貸:同時向多家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 加計本貸款後,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
                               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高於二十二倍。

                        (五) 經辦機構審查認定,確有債權確保堪虞之事實。
                        (六) 借款人申貸用途係供清償其他債務者,獲貸後應由經辦機構逕行辦理

                               代償。
                   借款人年齡加計貸款期間逾七十年,且未加徵年齡加計貸款期間未滿六十五年之

                   保證人或擔保品。
                   六、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 生產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一
                               二五機動計息。

                        (二) 消費與週轉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零點六二五機動計息。

                   前項貸款利率,本會得視需要公告調整。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為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之本金寬緩方式由申請人於申請時,敘明於「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
                   請書」(如附件一)向經辦機構申請。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辦機構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
                   十計算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

                   算違約金。
                   八、本貸款之期限為七年。但申請人因需要得申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一年。

                   九、借款人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由經辦構轉請本會同意本金
                        展延;最長展延五年。

                   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展延案件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敘明准駁之事實及理由,報
                   本會核定。

                   十、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依申請人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十一、 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審查貸款案件:

                          (一) 協助申請人填具「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要求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及貸款用途調查表(如附件四)。

                          (三) 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審酌申請人還款能
                                  力,並於完成審查後,逕予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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