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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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辦金融機構申請轉銷呆帳應填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損失
案件轉銷呆帳申請表」(如附件五),並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影本各乙份
逕送本會審核:
1. 逾期放款催收記錄表及代墊費用明細表。
2. 本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
或台灣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台灣省輔導原
住民創業生產貸款申請書)及其相關申請所附證明文件。
3. 借款憑證(如借據、本票等)。
4. 借款人(含保證人或擔保品)徵審相關文件。
5. 放款帳務往來明細表。
6. 擔保品拍賣歷次文件及最後一次拍定之底價表及分配表。
7. 其他參與分配之執行案件分配表。
8. 向稅捐單位查詢借保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執行處理情形表。
9. 整帳明細表。
10. 符合前款各目之證明文件:
(1) 解散、逃匿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2) 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3) 受破產之宣告者,裁定書。
(4) 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者,催收之證明文件(如支付命
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債權
憑證等)。
(5) 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九、本基金應設貸款清理逾期放款業務審查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聘(派)
兼之。
逾期放款之轉銷,應先經前項貸款清理逾期放款業務審查小組審查及認定承辦金
融機構符合催收作業、本基金所定轉銷呆帳等相關規定與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
有之注意,再送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如屬經認定承辦金融機構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由本會先行
沖轉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
(二) 如屬經認定承辦金融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得由本會先
行沖轉;承辦金融機構應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
有關證明文件,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需延長作業時間者,應事
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
十、本會應將審核同意轉銷呆帳之案件函知原承辦金融機構整帳,並由原承辦金
融機構依下列規定賡續辦理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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