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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9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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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借款人按時還款,還款發生逾期時,借款人應接受原民會所提供之金融輔

                   導、就業輔導及就業推介等。
                   十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借款期間之起始日至屆期後六十日內向原

                          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一) 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申請展延貸款償還期限,

                                  最長展延五年。
                          (二) 經辦機構於貸放後,得視個案特別狀況及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

                                  方式,協議償還期間以貸款剩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十
                                  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如遇保證人死亡,而申請展延時償還本金達原貸款金額
                   五成且有擔保品,須檢附保證人之死亡證明書正本。

                   申請貸款展延者,經辦機構於同意後送原民會備查,若有再延長之必要,應擬具
                   初審意見後,轉送原民會核定。

                   十三、 除信用保證費用、徵信及地政謄本查詢之必要規費外,經辦機構不得向借
                          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 本貸款收回之本息,經辦機構應按月繳入原民會指定之專戶,其給付予經
                          辦機構之手續費,依照委託契約書所訂之標準計算。

                   十五、 本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以原民會各該年度所籌措之資金額度為限,當
                          資金用罄時,原民會得暫停受理本基金貸款之申請。

                   十六、 經辦機構應按逾期放款處理程序催收,並得會同執行機關催繳借款人逾期
                          未還本息。

                   本金逾期三個月以上或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經辦機構應將逾期資料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供金融機構查詢。

                   借款人清償後,經辦機構應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其債信不良往來
                   戶之紀錄。

                   十七、 本貸款各項業務督導考核獎懲要點由原民會另定之。
                   十八、 辦理本貸款各級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

                          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基金及經辦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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