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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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一般銀行相關呆帳轉銷管理規定辦理,並逐案詳列登記簿(如附件
六)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
(二) 已轉銷呆帳案件仍委託原承辦金融機構繼續追償,應隨時注意債權時
效問題,俾免喪失追索權。原承辦金融機構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
一年度追償情形送本會備查;收回款項應依照訴訟費用、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之順序抵充沖帳,或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辦理。
(三) 承辦金融機構因辦理已轉銷呆帳案件繼續催討所衍生之費用,由本會
負擔。
(四) 承辦金融機構應將呆帳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為金
融債信不良往來戶,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借保人清償後,承辦金融機
構應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記其債信不良往來戶之紀錄。
十一、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
規定之限制;其相關程序有須經債權機構同意事項者,授權承辦金融機構
依債權保障原則予以核定,並送本會備查。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確定者,承辦金融機
構應依第八點規定向本會申請轉銷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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