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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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議分期償還或請求和解(含利息、違約金減免)應由借保人或利害關係人
以書面逕向原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議償還申請書如附件二)。
五、逾期授信案件有關協議分期償還之期間及條件如下:
(一) 原係短期放款者,最長以六年為限;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五以上
為原則。但借保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無執行實益者,得准其先還本
金後抵利息。
(二) 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
得超過十五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
息百分之二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六
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六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百分之五以上
為原則。但借保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無執行實益者,得准其先還本
金後抵利息。
借保人申請協議分期償還符合前項規定範圍者,授權由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之
主管核定,並送本會備查。
但借保人申請之償還期間及條件超過前項規定者,應由承辦金融機構轉送本會核
定。
六、承辦金融機構營業單位如認為借保人確實無能力清償全部本金,得斟酌實情,
擬具減讓本金方案,並檢附借保人財產淨值與償還能力之評估說明及相關佐
證資料送本會審核。
前項情形,經本會核准後與借保人成立和解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或分次清償。
七、逾期授信案件之借保人得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同時或擇一減免違約金、積欠
利息。授權承辦金融機構評估借保人確實無能力清償積欠利息之全部或一部,
得審酌實情,同時或擇一核定減免違約金、積欠利息,並應將減免金額設簿
登記(如附件四),並送本會備查。
八、本基金貸款逾期放款轉銷呆帳之處理方式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 凡逾期放款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承辦金融機構得向本會申請轉
銷呆帳:
1. 借保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
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2. 擔保品及借保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
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3. 擔保品及借保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且無承受實益者。
4. 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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