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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93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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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但應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

                               始得撥貸。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依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訂之。

                   五、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
                        一二五,機動計息。

                   前項利率原民會得檢討調整之。
                   六、第四點第一項各類貸款之資本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

                        年;其餘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本貸款依本息按月平均攤還;但從事農作物、林業、水產養殖、漁撈及畜牧類生

                   產之借款人,本息得以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七、貸款之申請應由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附件三),檢附應備文件(附
                        件四),逕送原民會,或送執行機關代為收件。

                   申請案件經原民會初審通過後,交由事業地之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
                   續。

                   八、申請本貸款之借款人應供十足擔保品;無則應覓具殷實連帶保證人二人。
                   前項連帶保證人應具有代償能力或其每月固定收益之四分之三達借款人每月應

                   攤還本金及利息總額。
                   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或曾獲原民會、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

                   心或其他政府專案計畫所輔導培育之企業,且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於二百萬元
                   以下者,不受前二項之限制。但借款人年齡加計貸款期間逾七十年者,經辦機構

                   得酌情加徵年齡加計貸款期間未滿六十五年之具前項保證能力保證人一人。
                   九、本貸款由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

                        動用,應用於本貸款規定用途。但確有困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
                        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借款人貸款用途係供清償其他金融機構之週轉性債務者,獲貸後應由經辦機構逕
                   行辦理代償,並應於代償完成後取得清償證明文件。

                   十、本貸款還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十一、 原民會對借款人之事業經營狀況,得督同執行機關或其所轄鄉(鎮、市、
                          區)公所隨時調查之,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其輔導情形應詳實於本基金貸

                          款作業管理系統中建檔,供原民會督導查核。
                   經辦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之相關資料,原民會及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

                   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經辦機構不得拒絕。
                   借款人非經經辦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經辦機構應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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