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貸款用途,以事業之營運週轉金、資本性支出或履約保證為限。
前項所稱履約保證,以申請人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採
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應出具者為限。
七、本貸款每一申請人貸款信用保證總額度合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各
項額度如下:
(一) 營運週轉金:依申請人事業計畫所需資金,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五百
萬元。
(二) 資本性支出:依申請人事業計畫所需資金,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一千
萬元。
(三) 履約保證:總額度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八、本貸款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四,由申請人負擔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賸餘利息負擔由
本會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
等資料,按月向本會申請。
九、本貸款之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
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固定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金融機構代為收取。
十、本貸款信用保證期限,最長為七年。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之貸款,除寬限
期外,自貸放日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前項貸款信用保證期限應包括寬限期限一年。
十一、 本貸款應同時徵提申請人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十二、 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及代理信保基金收取信用保
證手續費用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 申請人申請本貸款之信用保證,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如附件
一至附件三),向本會提出。
十四、 本會應邀集專家學者、信保基金代表、承辦金融機構代表、各該相關機關
代表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前點申請案。
前項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財務結構、營運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
十五、 審查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本會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人數三分之一;具原住民族身分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審
查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六、 審查會會議,得視需要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十七、 審查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審查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審查過程及所有文件、資料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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