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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8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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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

                   1.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原民經字第 1050045271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5 日原民經字第 10700594632 號令修正發布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之經營發展,

                        維護原住民社員權益,改善原住民族互助資金之流通,並增進族人節約與儲
                        蓄之習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補助對象:

                             1.  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
                               原住民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2.  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

                               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 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

                               (以下簡稱儲互社)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 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
                               五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經補助後,

                               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 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  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  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常性支出

                               為限。
                             3.  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每社每月

                               補助一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保薪資核實補助。
                               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

                               住民社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最長補
                               助二十四個月。如有中斷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

                               限。
                        (三) 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政人員薪資等補

                               助,並辦理初審、彙整陳報本會核銷及結報作業。本會依核銷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獲內政部補
                   助之原住民社,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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