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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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用人員晉續薪點最高得至三七六薪點。
八、 聘僱機關社工員(師)之續(解)聘僱程序如下:
(一)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不續聘僱或於契約聘僱期間解聘僱者,應
敘明理由送本會備查。
九、 社工員(師)執行業務優良及績效特殊者,或怠忽職守、行為不軌者,經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應送本會備查。
十、 爭議處理及救濟途徑如下:社工員(師)與進用機關就聘僱用事項發生爭議,
其救濟程序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約僱人員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對考核
處理有異議時,得向本會申訴,由本會組成考核監督小組調查、審議後,簽
報核定,並通知社工員(師)及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十一、 社工員(師)之待遇、差假及其他福利與未盡規範事項,由聘僱機關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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