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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80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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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結報總金額未達原計畫金額時,補助經費應按比例繳回。補助計畫無法

                   執行時,如有預撥款,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繳
                   回。

                   十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核銷:

                          (一) 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六)
                          (二) 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七)

                          (三) 領據或發票。
                          (四) 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

                          (五) 支出憑證黏存單(簿)-總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個別。(如
                                  附件八)

                          (六) 機關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件九)
                          (七) 其他相關文件。

                   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即撤銷該核定

                   之補助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請求返還已撥付款項。
                   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
                   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本會得派員實地對受補助

                          對象稽查補助計畫執行及經費動支之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十三、 為促使受補助對象辦理原住民族經貿拓銷業務發揮預期績效,本會得定期

                          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以實地訪視或書面方式,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
                          對補助計畫之內容規劃、預算執行及效益評估辦理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
                   前項受補助對象係設置國外拓銷據點者,得由本會或委任駐外單位、或委託第三

                   方派員實地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受補助對象下次申請補助案件之重要參據。

                   十四、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

                          (三) 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四) 逾期辦理核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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