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P. 176
10.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附件二)。
11. 其他經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 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
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
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 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者,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 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
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修正生效起,開始計算。
(四)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
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
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度
總清查案件期間,在未取得該證明文件前,應於報名時先繳費,後再
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五、 申請程序:
(一) 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
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 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
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
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
之補助。
(三)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四)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 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託辦
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初
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
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