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300296771 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90013235 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1010035437 號令修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發布(原名
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300504533 號令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900423092 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增進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
知識,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結合就業市場需求,促進原住民就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四) 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五) 民間團體:
1.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2. 預定僱用原住民之用人單位。
3. 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4.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 訓用合一計畫:依地方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失業者辦理獲得就
業機會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之訓練課程,並具輔導就業及推介就業
機制之訓練計畫。
(二) 在職訓練計畫:依就業市場需求,針對在職者辦理工作技能再精進或
培養第二專長之訓練計畫。
(三) 考照訓練計畫:評估地方產業需求,辦理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訓練,
或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類證照或執照檢定之訓練計畫。
(四) 其他經本會同意政策性專案需求者。
前項補助範圍,除依本要點外,並應依本會所訂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受訓學員應具原住民身分,每班開班人數應達十五人以上。
(二) 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訓練與輔導考照,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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