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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69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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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50023240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0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
                   術士證之原住民。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原住民族企業貸款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五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六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
                                 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

                                 寫切結書。
                             四、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

                   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

                   費核撥。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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