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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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等獎,發給銅牌獎一座: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
百分之三者。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
分之六十者。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
分之四者。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者。
四、三等獎,發給獎狀一幀: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
百分之二者。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
分之五十者。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
分之三者。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
獲頒前項各獎項者,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於以後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之比例提
高時,得連續申請獎勵。
第五條 前條機關(構)僱用、進用人數之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公開表揚。
第七條 非義務僱用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得
準用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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