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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65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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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等獎,發給銅牌獎一座: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
                   百分之三者。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
                   分之六十者。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
                   分之四者。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者。
                   四、三等獎,發給獎狀一幀: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
                   百分之二者。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
                   分之五十者。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
                   分之三者。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
                   獲頒前項各獎項者,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於以後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之比例提

                   高時,得連續申請獎勵。
                   第五條  前條機關(構)僱用、進用人數之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公開表揚。
                   第七條  非義務僱用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得

                   準用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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