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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62 -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原住民族學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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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 09200139601 號令訂定  發
                     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告第 6 條、第 7  條、
                     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0500626302 號令修正發布第六
                     條至第十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之民營公司、合作社或其

                   他依法設立之民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對民間機構之補助,以補助社會工作人員一名之薪資為原則;其
                   補助標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計算
                   之。

                   第四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

                             二、國內公私立大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所)或以其為輔系畢業,曾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服務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國內大專以上(含神學院)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二十一個學分以
                                 上,並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服務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社會

                                 工作二十一個學分以上,並從事社會工作或原住民相關服務工作三
                                 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之人員。
                   第五條  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 協助原住民員工與雇主溝通聯繫,促進及協助原住民員工適應工作,
                                 增加工作穩定性。

                             二、 運用社會工作、職業輔導評量方法或就業諮商技巧,提供原住民員
                                 工職場諮詢及生活輔導。

                             三、 結合相關福利、就業、醫療等社會資源單位,辦理原住民員工個案
                                 管理及福利服務。

                             四、 填製工作日誌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五、 其他就業相關之心理、生活及工作態度等輔導事項。

                   第六條  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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